市機管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
第一條 (目的與依據)
為推進和規范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》,結合本局工作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(定義)
本辦法所稱的政府信息,是本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,以一定形式記錄、保存的信息。
第三條 (職責分工)
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一名局領導分管,其職責是:依照本辦法履行對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職責;牽頭召開工作會議,研究信息公開事項,審定相關文件;協調解決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問題。重大政府信息公開事項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。
需要對社會公開發布的政府信息,按《市機管局新聞發言人制度實施辦法》執行。
局辦公室負責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,具體職責為:
(一)歸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,督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落實;
(二)統一發布應予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,負責本局公開政府信息的調整和更新。受理和處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事宜;
(三)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內容審核和保密審查;
(四)編制局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制度、政府信息公開指南、政府信息公開目錄,按時編制、上報政府信息公開年報;
局機關各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能涉及的政府信息的公開工作,具體職責為:
(一)編制本部門應主動公開及更新的政府信息;
(二)撰寫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申請要求公開的、涉及本部門職能事項的信息答復件;
(三)完成局領導交辦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事宜。
第四條 (審核機制)
主動公開與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,均由相關部門撰寫信息公開文稿,經局辦公室進行保密審查和文字核稿后,報分管局領導審簽后予以公開。
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敏感或會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,在分管局領導審簽后,報主要領導簽發或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后發布。
第五條 (公開的政府信息)
本局應主動公開以下政府信息:
(一)機構職能:局的概況、領導簡介、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職責;
(二)政策法規:本市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及政策性文件;
(三)業務工作:行政審批項目目錄、辦事指南、業務手冊等;
(四)其他:其他依照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。
除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,納入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范疇。
第六條 (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)
政府信息內容涉及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公開:
(一)屬于國家秘密的;
(二)屬于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;
(三)法律、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。
第七條 (主動公開方式)
本局門戶網站是信息公開的主要方式,重大事項可通過局新聞發言人發布信息。
第八條 (主動公開的工作程序)
本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:
(一)局機關各部門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目錄,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公開事項,撰寫政府信息公開文稿,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,報局辦公室;
(二)局辦公室對部門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核,報分管局領導審簽同意后,選擇適當形式予以公開。
凡屬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,應當在該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,并按照程序報送市檔案館備案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,職能部門應報局辦公室備案。
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,職能部門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更新信息文稿報局辦公室,經審核并報分管局領導審簽后于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發布。
第九條 (依申請公開方式)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,可以采用當面提交、信函申請、網上申請等書面形式申請獲取,并填寫信息公開申請表。
第十條 (依申請公開的工作程序)
(一)局辦公室負責接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,能夠當場答復的,應當場予以答復;不能當場答復的,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,填寫《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表》(附件3),并將有關材料按照職責分工送交有關部門辦理。
(二)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擬定答復意見交局辦公室。如需延長答復期限,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說明并報分管局領導同意,并通過局辦公室告知申請人。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。
第十一條 (答復)
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,局有關部門應根據下列情況通過局辦公室分別作出答復:
(一)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且已公開的,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;
(二)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但尚未公開的,應立即公開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;
(三)屬于可部分公開的,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信息內容;
(四)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,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;
(五)依法不屬于本局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應當告知申請人;對于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,應當告知申請人公開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;
(六)申請內容不明確的,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、補充。
第十二條 (監督與考核)
局辦公室負責對局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;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各部門年度考核內容。
第十三條 (責任追究)
違反本辦法規定,由直屬機關紀委責令其改正;情節嚴重的,追究相應責任。
第十四條 (附則)
(一)本辦法適用于局機關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。局屬(管)事業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實施細則。
(二)本辦法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(三)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,2011年4月13日印發的《市政府機管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》(滬府機管〔2011〕32號)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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